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鼎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吴*红,女,汉族,*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
被告:廖*明,男,汉族,*年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
原告吴*红与被告廖*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4月13日相识,*年7月1日登记结婚,*年7月9日共同生育儿子廖*羽。两人年龄差距太大,性格各异,人生观、价值观完全不同,经常吵架。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准许原告两周探望一次小孩;3、儿子归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吴*红与被告廖*明自愿离婚;
二、原告吴*红与被告廖*明共同生育的儿子廖*羽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可以每两周探望儿子一次;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 建 玲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 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