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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15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鼎民初字第155

原告:吴*红,女,汉族,*815出生,四川省**。

被告:廖*明,男,汉族,*28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

原告吴*红与被告廖*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824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413相识,*71登记结婚,*79共同生育儿子廖*羽。两人年龄差距太大,性格各异,人生观、价值观完全不同,经常吵架。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准许原告两周探望一次小孩;3、儿子归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吴*红与被告廖*明自愿离婚;

二、原告吴*红与被告廖*明共同生育的儿子廖*羽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可以每两周探望儿子一次;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OO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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