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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130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鼎民初字第130

原告:邹*连,女,汉族,*815出生,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肖二*,男,汉族,*126出生,原住四会市江谷**。

原告邹*连与被告肖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726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连、被告肖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三个月后于同年629在四会市**镇人民政府办理再婚登记。再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性格不合。原告发现被告十分好赌,完全不顾家庭生活。现双方无居所,生活无着落,夫妻已无感情,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双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已成年。现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答辩称:我与原告于*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当年6月底登记结婚。结婚多年以来夫妻感情良好,从来没有发生过争吵。婚后与原告一起开过饭店,又回家乡搞种植及收购农产品生意,原告到**镇做工后,又把我介绍到**的一间家私厂做工。近几年时间,原告每天上午经营早餐小食档,我经常凌晨四、五点钟就起床帮忙,再去木厂开工。期间我一直有交钱给家用,还给小孩部分零用钱。

原告称我十分好赌,不是事实。我过年过节有时参加娱乐一下,而且还是四五年前的事,并非长期参赌。原告称我不顾家、家庭生活无法维持下去,也不是事实。我因给前妻医病、给父亲做手术及为儿子办婚事等,支出很大的费用。现在没有什么积蓄,并非因我赌博或懒惰造成的。现双方暂时租屋住是事实,但并非生活无着落。要使生活过得好,需要夫妻共同努力。我们夫妻还是有感情的,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相识相恋,并于同年629在四会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鼎湖**镇、四会**镇两地间共同生活、工作,一起经营饮食生意等,夫妻感情尚好。现双方在鼎湖**镇生活,被告在该地一家木厂工作。因原告认为被告好赌,不顾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则认为其没有长期参赌,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是因为前妻、父亲医病及子女办婚事等支出而影响的,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就可以改善经济状况。对被告嗜好赌博的诉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经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通过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多年,因此夫妻之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感情。现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互谅互让是可能和好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邹*连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OO八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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