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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7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9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初字第72

原告:黄*秋,男,汉族,*62日出生,云浮**

委托代理人: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君,女,汉族,*61日出生,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李*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秋诉被告廖*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廖*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秋诉称:*1722,双方为结婚共同购买了肇庆市鼎湖区**一间。*224原、被告登记结婚*91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黄*如,*766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黄*轩。婚后双方居住在**的七年时间里,因为家务事及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顺经常吵架。*7年底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回鼎湖区鼎湖雅苑308房居住至今。原、被告之间现确实无法再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为此,请求: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黄*轩归原告抚,婚生女黄*如归被告抚养;3、依法*均分割肇庆市鼎湖区鼎湖雅苑308号房屋及14号停车库一间4、本案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廖*君辩称:对原告诉状称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子女出生时间及双方购房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和原告同居后才知原告前妻是自杀身亡的,被告当时很害怕,但是生米煮成熟饭,被告只能奢望原告对自己好,双方在*224登记结婚;原告是一个没有家庭观念和没有责任心的人,在*7年5月初,被告怀有9个月的身孕和女儿回鼎湖雅苑居住,起初原告能每月回来一次,但后来3、4个月回来一次,使子女从小缺乏父爱;原告每月给的家用连基本开支都不够,有时甚至不给家用,为了生计被告请求父母照顾子女,自己出去打工;*9年11月,被告患子宫瘤住院手术,医疗费8000元,由于被告不出钱,被告向亲戚借钱交医疗费;原告起诉离婚后,回来捉两个子女抽血、剪发,严重侵害子女的幼小心灵。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第三者插足,被告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个叫李友琴的女人用手机号13686854089发来信息。如果原告同意被告以下条件,被告可以考虑与原告离婚:1、子黄*轩由被告抚,女黄*如由原告抚养;2、夫妻共同购买的鼎湖雅苑308号房和14号车库全归被告所有3、因买楼装修、被告看病等经被告借下的61000元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722共同购买了肇庆市鼎湖区***。到*224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到**居住,并共同生育了女儿黄*如(*291出生)和子黄*轩(*766出生),期间,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顺,双方并因其他家务事导致争吵到*7年,被告和子女回肇庆市鼎湖区居住,告继续在**工作、居住,期间原告有时一个月一次,有时几个月一次回来鼎湖区被告共同生活,有时并寄钱回来给被告使用,对此,被告认为原告不关心她,被告回来鼎湖区探望被告被告共同生活时,被告均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9年11月21日,被告患子宫瘤住院需手术切除子宫,被告都没有将该事情告知原告。之后,被告又认为原告有第三者。现原告以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案经审理、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了一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秋要求与被告廖*君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员    梁   *   康

  一 ○ 年 八  四 

书   记   员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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