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民商初字28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商初字289

原告:陈*业,男,*223日出生,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吴*华,男,*728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买卖纠纷。

原告诉称:从 20045月起,被告在我开设的肇庆市鼎湖区**饲料批发部购买饲料,截止到2009821,被告欠下我饲料款共计30632.7元,后经我多次追收,被告仍不偿还。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饲料款30632.7元,并自201061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欠据1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我在原告开设的饲料购销部购买饲料,欠下饲料款30632.7元未付是事实。由于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20045月起在原告的肇庆市鼎湖区**饲料批发部赊购玉米、豆粕、麦皮、黄粉等饲料,截止至200982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饲料款30632.7元,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仍不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吴*华欠原告陈*业饲料款30632.7元;被告吴*华定于2010123020632.7元,余下10000元定于2011630日前还清。  

二、本案收取受理费28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支付上述笫一期欠款时迳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年八月六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