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商初字86号
原告:***肇庆直属库,住所地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谢*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伟,***肇庆直属库职员。
被告:陈*广,男,*年6月9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买卖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在2009年1月至同年11月期间在我单位购买玉米, 被告欠下玉米货款274165.11元,后来被告偿还了50000元,现尚欠224165.11元。因陈桂婵只是收货人,不是真正欠款人,所以本案放弃对其主张权利,不列其为被告,债务由被告陈*广偿还。本案受理后,被告陈*广偿还了50000元,现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陈*广偿还货款224165.11元,再加上诉讼费及利息损失共计229242.11元。
被告辩称:我在原告购买玉米,共欠224165.11元未付是事实。本案受理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一次性收回货款、利息和诉讼费损失共229242.11元。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陈*广经营的个体户**饲料批发部名义与原告进行玉米交易,截止到2009年11月份,被告陈*广欠下原告饲料款274165.11元。本案受理后,被告陈*广偿还饲料款50000元,现尚欠224165.1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广于签领本调解书时一次性偿还原告***肇庆直属库229242.11元,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全部了结。
二、本案收取受理费2723.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4643.5元,由原告***肇庆直属库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