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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5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55

原告:林*燕,女,*年5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朱*球,男, *7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林*燕诉被告朱*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57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 20107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燕被告朱*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一起工作时相识恋爱,于*6613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朱*欣,*7111日出生)。*7年,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双方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104月开始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在,我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故诉请法院要求离婚,并由我抚养婚生女儿。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是自由恋爱后,于*6613日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夫妻感情好,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原告诉称*7年开始,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这些都不是事实。虽然我与原告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于*6613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 (朱*欣,*7111日出生)。近来,原告有第三者,夫妻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承认了错误和表示决心改过自新,并努力承担家庭责任,有决心把夫妻关系搞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过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其婚后夫妻感情也好。其夫妻近来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有第三者。因为被告能认识错误和决心改正,所以,原告应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姻现状及造成纠纷的原因分析,其夫妻矛盾不大,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能正确面对客观事实,加强感情交流沟通,共同谋求解决纠纷的办法,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原告请求离婚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燕要求与被告朱*球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七月二十二

 

 

书 记 员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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