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民初字第8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初字第85  

原告:吴*文,男, *520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梁*,女, *1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吴*文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和被告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因为双方初次见面都有好感,我们就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于*1124日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同居相处至今半年,由于双方性格都很内向,根本无法沟通感情。 2010519日,双方分居。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我是与原告在*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的,也是双方初次见面都有好感,双方是于*1124登记结婚,也是于2010519日开始分居。但我方父母并没有催促原告结婚。原告诉称双方结婚至今相处半年,由于双方性格内向无法沟通不属实。原告恐吓我,不准我回家,双方才被迫分居的。我认为夫妻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数额由法院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1124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后,尚未按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仪式,就因为性格不合,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0519日开始至今没有同居。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孩子,也没有产生共同财产和债务。原、被告登记结婚前有车牌号为粤HMH**的珠峰牌摩托车一辆,所有权登记为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好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不久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薄弱;双方登记后尚未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仪式,便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没有共同生活。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现状及离婚原因分析,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一辆,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属双方共有财产,因此该摩托车不属夫妻共有财产,应以所有权登记为依据确定产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文与被告梁*离婚。

二、车牌号为粤HMH**的珠峰牌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梁*所有,并限原告吴*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摩托车交给被告梁*。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年七月二十二

 

书 记 员 叶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