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75号
原告戴*琦(又名戴*嫦),女,*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诉讼代理人肖*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雄(又名温*洪),男,*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诉讼代理人陈*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8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2月24日生育女儿温*岚。婚后,被告不求上进,缺乏家庭责任感。自从女儿出生后,因为生活观念差异,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在,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温*岚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温*岚的生活费500元,并按实际支出负担一半女儿的医药费至女儿温*岚独立生活时为止;三、位于肇庆市**的共有房产(价值约35万元)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关于孩子抚养及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8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年2月24日生育的一个女儿温*岚。自从其女儿出世后,因原、被告的性格不合,生活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10月1日,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而开始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有肇庆市**购买有一幢房屋(价值约3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戴*琦与被告温*雄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温*岚由原告戴*琦抚养,由温*雄每月给付女儿的抚养费500元,被告从2010年7月起,每月10日前存入原告戴*琦指定的银行帐户,直至其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女儿温*岚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原、被告按实际支出各负担一半,被告于发生实际支出的15日内支付给原告,直至其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
四、被告温*雄可以每周探视女儿温*岚一次。具体探视方式:由被告温*雄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原告戴*琦,原告戴*琦应尽量配合安排探视时间;被告温*雄应于探视当天将女儿送回原告戴*琦住处。如临时或节日探视,被告温*雄应提前一天与原告戴*琦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后方可进行探视。
五、原、被告共有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的房产一套,归被告温*雄所有,被告温*雄在签领本调解书的3个月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戴*琦180000元,如房产需转让过户,原告戴*琦必须协助被告温*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支付的一切税费由被告温*雄承担。若被告温*雄不能在3个月内支付180000元给原告戴*琦的,原告戴*琦有权持本调解书向法院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180000元归原告戴*琦所有,若超过180000元,超出部分归被告温*雄所有,若不足180000元,由被告温*雄负责补足给原告戴*琦。
六、现在肇庆市端州区**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其他家俱全部归原告戴*琦所有,原告戴*琦于签领本调解书的15日内退出房屋并将家俱搬出。
七、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八、原、被告确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如发生共同债权债务的,登记在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负责。
九、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戴*琦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