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初第字251号
原告:岑*婵,女,*年11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石*,男,*年11月1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岑*婵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 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婵和被告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了一些小事而争吵、打骂。原告对被告的粗暴行为总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近几年,被告到深圳市打工,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儿子让原告照顾,被告却不支付抚养费。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唯有靠原告微薄工资收入维持生活。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日渐生疏。去年,原告利用假期到外地游玩一、两天,被告无端怀疑生活作风有问题,并提出离婚,但双方因儿子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曾于2009年6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庭调解撤回了起诉。之后夫妻双方仍未能和好,如今夫妻无感情可言,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儿子石*峰(*年4月4日出生)和石*荣(*年2月16日出生);依法均分夫妻共有财产,由被告承担处理本案的所有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以至婚后经常为了一些小事而争吵不是事实。如今夫妻虽然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1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长子石*峰(*年4月4日出生)和次子石*荣(*年2月16日出生)]。近年来,因被告外出到深圳市打工,与原告长期分居异地,夫妻聚少离多,致使双方感情因沟通较少而不和。但是,原、被告并没有因此而断绝交往,被告仍然每月正常回家两次同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其婚后夫妻感情也好。其夫妻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长期分居异地,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交流沟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姻现状及造成纠纷的原因分析,其夫妻矛盾不大,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能正确面对客观事实,加强沟通,共同谋求解决矛盾的办法,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原告请求离婚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岑*婵要求与被告石*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岑*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