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95号
原告:黄*怡, 女,*年12月1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郭*生,男,*年6月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怡诉被告郭*生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其与被告的抚养权纠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怡承担。
审 判 员 李 广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