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52号
原告:莫*勇,男,汉族,*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广州市**。
原告:莫*斌,男,汉族,*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莫*勇,男,汉族,*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莫*斌父亲。
原告:梁*英,女,汉族,*年5月4日出生,住德庆县**。
梁*英的委托代理人:何*才,男,汉族,*年10月20日,住德庆县**。系梁*英儿子。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汉族,*年7月10日出生,住高要市*。
被告:德庆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
被告:刘*利,男,*年6月13日出生,住德庆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珠,男,汉族,*年3月29日出生,住德庆县**。
原告莫*勇、莫*斌、梁*英诉被告德庆县**有限公司、刘*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莫*勇、莫*斌、梁*英诉称:原告莫*勇与受害人(何*珍)于2010年3月10日下午乘坐由被告刘*利驾驶的粤HR**号大客车从德庆回广州。当行驶至国道321线鼎湖区苏村路段时,由于被告刘*利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车越过中心分隔防撞栏缺口驶到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车辆云G***号大货车的车厢发生碰刮,造成何*珍当场死亡,莫*勇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刘*利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死亡补偿费394657.2元,2、精神补偿费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559.79元(其中莫*斌104813.79元,梁*英9746元),3、丧葬费20387元,4、莫*勇误工费5426元、伙食费900元、陪人费450元、交通费600元。共559603.99元。上述损失,被告只支付了23840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5763.99元;2、被告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德庆县**有限公司、刘*利在2010年4月29日前一次性再连带赔偿原告50万元,不包括以前被告方已支付的款项。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9元,财产保全费用3020元,共7599元,由原告莫*勇、莫*斌、梁*英自愿承担4020元,被告德庆县**有限公司、刘*利自愿承担3579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永 康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代理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