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鼎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廖*然,男,*族,64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黄*好,女,*族,61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廖*然、黄*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良,男,*族,*年6月1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谢*江,男,*族,64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刘*玲,女,*族,64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谢*江、刘*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铭,男,*族,*年7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廖*鹏,男,*族,5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廖*鹏的监护人是廖*然、黄*好、谢*江、刘*玲,其中廖*然、黄*好是廖*鹏的祖父母,谢*江、刘*玲是廖*鹏的外祖父母。
监护人廖*然、黄*好的共同委托人廖*良,男,*族,*年6月1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监护人谢*江、刘*玲的共同委托人谢*铭,男,*族,*年7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黎*辉,男,*族,*年6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黎*强,男,*族,*年2月1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住所地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冯*棠。
委托代理人廖*书,男,*族,*年12月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五原告共同诉称:2008年12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黎*辉驾驶粤H***号轿车在鼎湖区桂城东怡路由坑口往水坑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对向由廖*新驾驶的粤HE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廖*新、谢*容当场死亡及廖*鹏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黎*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赔偿问题,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由两被告一次性赔偿五原告损失共130万元,被告已赔付30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尚欠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起诉事实,提供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事故基本事实以及两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2、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就本次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黎*辉辩称:我对本次事故发生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没有意见。请求法院调解,本案纠纷。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辩称:我单位对本次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按赔偿协议履行赔付义务。就本事故,我单位同意与黎*辉共同赔偿原告130万元,被告黎*辉已支付给原告30万元,原告已向我单位借支9万多元(已付借支的数额以借支单据核定金额为准),余款90多万元可于2009年3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黎*辉驾驶登记车主为肇庆市鼎湖区**局的粤H***号轿车在鼎湖区桂城东怡路由坑口往水坑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对向由廖*新驾驶的粤HE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谢*容和廖*鹏)发生相撞,造成廖*新、谢*容当场死亡及廖*鹏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第2008B05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黎*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新、谢*容和廖*鹏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廖*鹏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事故死者廖*新、谢*容是夫妻,廖*鹏是廖*新、谢*容共同生育的儿子;廖*然、黄*好是廖*新的父母;谢*江、刘*玲是谢*容的父母。
2009年1月13日,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确认由两被告连带赔偿给五原告全部损失共130万元,其中因廖*新、谢*容死亡而赔偿120万元,因廖*鹏受伤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依法应赔偿的费用10万元。廖*鹏医治痊愈后,若经原、被告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有残疾的,由两被告另依法给付残疾赔偿金。
又查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黎*辉已支付给原告30万元,原告已向肇庆市鼎湖区**局借支部分款项,已付款项以收据及借支单据核定金额为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黎*辉和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连带赔偿给五原告廖*鹏、廖*然、黄*好、谢*江、刘*玲全部损失共130万元,其中因廖*新、谢*容死亡而赔偿120万元,因廖*鹏受伤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依法应赔偿的费用10万元(该款不含以后可能发生的残疾赔偿金损失)。
二、前述第一项赔偿款130万元,被告黎*辉已支付30万元,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已支付部分款项(已付借支款项以借支单据核定金额为准),余款由被告黎*辉和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于2009年3月27日前一次性连带清偿给五原告。
三、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杰 初
审 判 员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 敏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