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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鼎民初字第24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鼎民初字第249

原告廖*然,男,*族,64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黄*好,女,*族,61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廖*然、黄*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良,男,*族,*61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谢*江,男,*族,64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刘*玲,女,*族,64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谢*江、刘*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铭,男,*族,*72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廖*鹏,男,*族,5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廖*鹏的监护人是廖*然、黄*好、谢*江、刘*玲,其中廖*然、黄*好是廖*鹏的祖父母,谢*江、刘*玲是廖*鹏的外祖父母。

监护人廖*然、黄*好的共同委托人廖*良,男,*族,*61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监护人谢*江、刘*玲的共同委托人谢*铭,男,*族,*72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黎*辉,男,*族,*6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黎*强,男,*族,*21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住地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冯*棠。

委托代理人廖*书,男,*族,*12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五原告共同诉称:200812102030分许,被告黎*辉驾驶粤H***号轿车在鼎湖区桂城东怡路由坑口往水坑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对向由廖*新驾驶的粤HE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廖*新、谢*容当场死亡及廖*鹏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黎*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赔偿问题,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由两被告一次性赔偿五原告损失共130万元,被告已赔付30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尚欠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起诉事实,提供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事故基本事实以及两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2、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就本次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黎*辉辩称:我对本次事故发生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没有意见。请求法院调解,本案纠纷。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辩称:我单位对本次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按赔偿协议履行赔付义务。就本事故,我单位同意与黎*辉共同赔偿原告130万元,被告黎*辉已支付给原告30万元,原告已向我单位借支9万多元(已付借支的数额以借支单据核定金额为准),余款90多万元可于2009327日前一次性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812102030分许,被告黎*辉驾驶登记车主为肇庆市鼎湖区**局的粤H***号轿车在鼎湖区桂城东怡路由坑口往水坑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对向由廖*新驾驶的粤HE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谢*容和廖*鹏)发生相撞,造成廖*新、谢*容当场死亡及廖*鹏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第2008B05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黎*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新、谢*容和廖*鹏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廖*鹏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事故死者廖*新、谢*容是夫妻,廖*鹏是廖*新、谢*容共同生育的儿子;廖*然、黄*好是廖*新的父母;谢*江、刘*玲是谢*容的父母。

2009113日,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确认由两被告连带赔偿给五原告全部损失共130万元,其中因廖*新、谢*容死亡而赔偿120万元,因廖*鹏受伤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依法应赔偿的费用10万元。廖*鹏医治痊愈后,若经原、被告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有残疾的,由两被告另依法给付残疾赔偿金。

又查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黎*辉已支付给原告30万元,原告已向肇庆市鼎湖区**局借支部分款项,已付款项以收据及借支单据核定金额为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黎*辉和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连带赔偿给五原告廖*鹏、廖*然、黄*好、谢*江、刘*玲全部损失共130万元,其中因廖*新、谢*容死亡而赔偿120万元,因廖*鹏受伤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依法应赔偿的费用10万元(该款不含以后可能发生的残疾赔偿金损失)。

二、前述第一项赔偿款130万元,被告黎*辉已支付30万元,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已支付部分款项(已付借支款项以借支单据核定金额为准),余款由被告黎*辉和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于2009327日前一次性连带清偿给五原告。

三、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广 

              

 

                        〇〇九年三月十七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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