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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鼎民初字第20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鼎民初字第202

原告廖*仙,女,*1130日出生,*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莫*良,男,*512日出生,*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廖*仙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1120日自愿登记结婚。由于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现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莫*良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无感情并无法共同生活是事实,同意离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夫妻之间的关系,互相缺乏沟通,被告常以工作繁重为由冷落原告,原告遂离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84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来撤回起诉但夫妻仍无法和好,仍分居分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仙与被告莫*良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有财产: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电磁炉一个、电风扇一把归原告廖*仙所有;梳妆台一张、电视柜一个、衣柜一个、木沙发一张归被告莫*良所有。原告廖*仙自愿另行补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4000元给被告莫*良,该款在签领本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被告莫*良。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廖*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OO九年二月十三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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