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鼎民初字第363-1号
原告谭*文诉被告李*泉、第三人**公司执行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鼎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09)鼎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行“原告 (被执行人)”的文字有笔误,应变更为“原告 (申请执行人)”。第八行“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的文字有笔误,应变更为“第三人(被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叶 发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