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廖*全,男,*年12月23日死亡。
被告:欧*连,女, *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全诉被告欧*连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廖*全因病于2009年12月23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的规定,本案不能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全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