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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0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民初字第201

    原告:廖*全,男,*1223死亡。

被告:欧*连,女, *1226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全诉被告欧*连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廖*全因病于20091223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的规定,本案不能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全负担。

 

审 判 长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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