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商初字290号
原告:梁*胜,男,*年9月10日出生,系肇庆市鼎湖区***业主,住所地*会市贞山区***。
被告:谢*九,男,*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买卖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谢*九在2009年11月19日起在我部购买玉米、豆粕、麦皮、黄粉等饲料,截止至2010年5月1日止,双方确认被告欠下饲料款266308.6元。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付清欠款266308.6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在原告开设的饲料购销部购买饲料,截止至2010年5月1日止欠下饲料款266308.6元未付是事实。由于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九在2009年11月19日起在原告的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嘉胜饲料购销部赊购玉米、豆粕、麦皮、黄粉等饲料,截止至2010年6月2日止,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66308.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谢*九欠原告梁*胜饲料款266308.6元;被告谢*九从2011年7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以后每年的7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余款。
二、本案收取受理费2648元(该款已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648元,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定于支付上述最后一期货款时迳付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广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