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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商初字第20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202

原告:广东南海**饲料厂,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解*嵩。

委托代理人:龙*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祥,男,汉族,*127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邓*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南海**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诉被告吴*祥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饲料厂委托代理人龙*华和被告吴*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饲料厂诉称,原告与被告长期有饲料购销业务往来,截至200712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24431.83元。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搪,至今分文未付。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饲料货款124431.8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饲料商品货款销售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饲料销售协议,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2、广东南海**饲料厂客户对账单、南海**饲料厂代理商饲料欠款汇总对账签认单、欠广东南海**饲料厂货款凭据各一份,证明被告签名确认欠款事实。

被告吴*祥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4431.83元饲料款的证据不足,故被告不予确认。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其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生产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饲料养殖户出现大量鸭中毒死亡,给养殖户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提供证据如下:

1、照片23张,证明养殖户使用原告生产的饲料,鸭吃后出现歪脖子、脚软无法走动、消化不良和中毒死亡。

2、原告厂方供销人员的记录两份,证明因鸭食了原告的饲料中毒死亡,原告派人到现场调查中毒情况。

3、养殖户劳*安、黎*光、马*佳的调查笔录,证明鸭中毒症状明显为原告饲料所致,因而拒付饲料款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于20011226日签订《饲料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是20011226日至20021225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但仍长期进行饲料购销业务。20071231日,双方对购销饲料款进行核算,被告在广东南海**饲料厂客户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截至200712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46003.98元。后来,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原告根据被告销售饲料情况返还销售饲料折扣款,现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24431.83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款后,被告在广东南海**饲料厂客户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原告货款146003.98元。被告偿还部分货款及抵扣销售饲料折价款后,被告还欠货款124431.83元,原告主张被告如数偿还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广东南海**饲料厂客户对账单》上“吴*祥”不是其本人签名,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原告销售的饲料鸭吃后出现中毒死亡的质量问题,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鸭吃饲料中毒死亡的事件发生在2008年年中,而欠款是在20071231日前,被告不能证实这些鸭是吃了原告在20071231日前所销售的饲料后中毒死亡,同时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销售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被告以原告销售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不支付货款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在20071231日对双方买卖货款进行了对帐,被告在对帐单上签名确认欠款,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对帐的次日起算至原告起诉日,故原告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吴*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海**饲料厂支付124431.8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9元,由被告吴*祥负担。该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限被告于给付上述欠款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广

         

         

 

 

年五月二十五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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