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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5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58  

原告付*媚,女,*1117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吴*成,男,*321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付*媚诉被告吴*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201069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付*媚和被告吴*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行相识恋爱了一、两年时间后,就于19991124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的199922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吴*汝。从儿子出生后第二年开始,夫妻感情就开始出现问题。由于被告长期不工作和对儿子未尽到抚养责任,也不过问家庭生活情况,还经常参与赌博,并时常以死来对抗,使我失去人身自由,给我造成极大精神伤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我诉请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儿子吴健汝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我相识、恋爱、结婚、生育和夫妻感情现已破裂的情况基本属实,其余的均为假话。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抚养儿子,但要求原告承担儿子的一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约于1998年自行相识后开始恋爱,并于199922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吴*汝)。双方于19991124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不久,由于原告讨厌丈夫参与赌博和被告怀疑妻子有生活作风问题,其夫妻就开始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原告付*媚与被告吴*成自愿离婚。

二、  原、被告同共生育的儿吴*汝被告吴*成抚养,原告付*媚从20106月起每月负担儿吴*汝的抚养费400元,直到吴*汝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给被告吴*成)。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媚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年六月九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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