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黄*芳,女, *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诉讼代理人肖*斌,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莫少*,男,汉族,*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黄*芳诉被告莫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芳及其诉讼代理人肖*斌和被告莫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在广州市一起工作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1994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于1995年10月17日生育了一个儿子(名叫莫*贤)。儿子出生后不久,我就独自外出打工。从此,我们俩就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危机。2001年,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莫*贤,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确系长期分居异地,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3年,现夫妻已基本无感情。如果原告答应我的要求,我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原告抚养儿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在广州市一起工作时相识始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1994年12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10月17日生育了一个儿子莫*贤。儿子出生后不久,原告独自外出打工。从此,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严重危机,现原、被告已分居3年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原告黄*芳与被告莫少*自愿离婚。
二、 原、被告同共生育的儿子莫*贤由原告黄*芳抚养。
三、原告黄*芳于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给被告莫少*经济帮助款5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芳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