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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3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38  

原告黄*芳,女, *331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诉讼代理人肖*斌,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莫少*,男,汉族,*911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黄*芳诉被告莫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20104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芳及其诉讼代理人肖*斌和被告莫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在广州市一起工作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19941211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于19951017日生育了一个儿子(名叫莫*贤)。儿子出生后不久,我就独自外出打工。从此,我们俩就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危机。2001,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莫*贤,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确系长期分居异地,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3年,现夫妻已基本无感情。如果原告答应我的要求,我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原告抚养儿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在广州市一起工作时相识始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19941211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19951017日生育了一个儿子莫*贤。儿子出生后不久,原告独自外出打工。从此,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严重危机,现原、被告已分居3年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原告黄*芳与被告莫少*自愿离婚。

二、  原、被告同共生育的儿子莫*贤由原告黄*芳抚养。

三、原告黄*芳于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给被告莫少*经济帮助款5000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芳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年五月十七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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