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224号
原告:何*成,男,*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任*,男,*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索玉*,女,*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任*,男,*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 2009年10月30日22时05分,被告任蕾驾驶鲁A2F***号小型轿车在永安镇贝水工业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协进陶瓷厂路段时失控碰撞右侧电线杆及房屋,造成车上乘客杨秀单、惠笑彦受伤和车辆、电力设施及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电力设施损坏造成停电,导致原告的鱼塘增氧设备损坏,引起部分鱼缺氧死亡。经鉴定,原告的直接生产损失为5850元。由于原告放养的是鱼苗,且当时是秋冬季节,再没有鱼苗投放,影响生产直到第2年5月份,因此还造成原告损失有:2009年10月30日到2010年5月份的鱼塘承包金16410元和预期收益约40000元。2009年11月18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肇公交认字【2009】第1030220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承担此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鲁A2F***号小轿车的车主是索玉*。因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鱼苗死亡损失5850元、7个月的鱼塘承包金16410元和预期收益约40000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我们对本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意见,但对原告提出的鱼塘承包金16410元和预期收益约40000元损失不予确认,我们同意按物价部门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即赔偿585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22时05分,被告任*驾驶鲁A2F***号小型轿车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工业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协进陶瓷厂路段时失控碰撞右侧电线杆及房屋,造成车上乘客杨*单、惠*彦受伤,车辆及电力设施,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18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肇公交认字【2009】第1030220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承担此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鲁A2F***号小轿车的车主是索玉*。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因电力设施损坏造成原告承包的鱼塘增氧设备受损,鱼塘停电,导致鱼塘部分鱼缺氧死亡。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经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肇永鉴字第39036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认定,鲁A2F***号小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鱼塘麦鲮鱼苗死亡700斤,损失为5250元;电机损坏3台,损失6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4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何*成的经济损失共6292元(其中麦鲮鱼死亡损失5250元、电机损失600元和鉴定费442元),由被告任*、索玉*于2010年7月1日前付清给原告何*成。
二、本案收取受理费678.5元(该款已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39.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339.25元,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定于支付上述赔偿款时迳付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