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223号
原告:何*成,男,*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任*,男,*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索*芝,女,*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任*,男,*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 2009年10月30日22时05分,被告任*驾驶鲁A2F***号小型轿车在永安镇贝水工业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协进陶瓷厂路段时失控碰撞右侧电线杆及房屋,造成车上乘客杨秀单、惠笑彦受伤和车辆、电力设施及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电力设施损坏造成停电,导致原告的鱼塘增氧设备损坏,引起部分鱼缺氧死亡。经鉴定,原告的直接生产损失为4150元。由于原告放养的是鱼苗,且当时是秋冬季节,再没有鱼苗投放,影响生产直到第2年5月份,因此还造成原告损失有:2009年10月30日到2010年5月份的鱼塘承包金16893元和预期收益约40000元。2009年11月18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肇公交认字【2009】第1030220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鲁A2F***号小轿车的车主是索*芝。因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鱼塘直接损失4150元、7个月的鱼塘承包金16893元和预期收益约40000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我们对本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意见,但对原告提出的鱼塘承包金16893元和预期收益约40000元的损失不予确认。我们同意按物价部门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即赔偿415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22时05分,被告任*驾驶鲁A2F***号小型轿车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工业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协进陶瓷厂路段时失控碰撞右侧电线杆及房屋,造成车上乘客杨秀单、惠笑彦受伤,车辆及电力设施,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18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肇公交认字【2009】第10302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鲁A2F***号小轿车的车主是索*芝。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因电力设施损坏造成原告承包的鱼塘增氧设备损坏和部分鱼缺氧死亡。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经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肇永鉴字第39036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认定,鲁A2F***号小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鱼塘麦鲮鱼苗死亡500斤,损失为3750元;电机损坏2台,损失为4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5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何*成的经济损失一共4525元(其中麦鲮鱼死亡损失3750元、电机损失400元和鉴定费357元),由被告任*、索*芝于2010年7月1日前付清给原告何*成。
二、本案收取受理费663元(该款已原告预交),由原告何*芳负担331.5元,由被告任*、索*芝共同负担331.5元,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定于支付上述赔偿款时迳付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