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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4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47

原告伍*池,男,*910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徐*强,男,*96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徐*强,男,*824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徐*平,男,*16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一般债务纠纷。

原告诉称:三被告于20083月间委托原告为其徐公祠刻字等工程。该工程完成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3974元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2397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三其中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刻字工程结算欠单一份,证明三被告欠原告刻字工程款23974

被告共同辩称:由于徐公祠的建设,我们欠下原告刻字工程款23974元是事实。但是徐公祠是我们徐村的,欠下原告的工程款与**村委会无关,我们同意偿还欠下原告的工程款。现我们要集资后再支付给原告,故请求分期付款。

经审理查明: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村委会的徐村建设徐公祠, 20083月,徐村村民徐*强、徐*强和徐*平等人要求原告为徐公祠施工刻字。2008821日,被告徐*强、徐*强在刻字工程结算欠单上签名确认欠原告刻字工程款23974元。该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庭审中,三被告承认欠原告的工程款,并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徐*强、徐*强和徐*平共同欠原告伍*池刻字工程款23974元;被告徐*强、徐*强和徐*平定于20101230日前支付7000元, 201171日前支付7000元,余款于20111230日前全部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徐*强、徐*强和徐*平共同负担1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于20111230日前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年六月二十三

 

书 记 员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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