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伍*池,男,*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徐*强,男,*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徐*强,男,*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徐*平,男,*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一般债务纠纷。
原告诉称:三被告于2008年3月间委托原告为其徐公祠刻字等工程。该工程完成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3974元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2397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三其中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刻字工程结算欠单一份,证明三被告欠原告刻字工程款23974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由于徐公祠的建设,我们欠下原告刻字工程款23974元是事实。但是徐公祠是我们徐村的,欠下原告的工程款与**村委会无关,我们同意偿还欠下原告的工程款。现我们要集资后再支付给原告,故请求分期付款。
经审理查明: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村委会的徐村建设徐公祠, 2008年3月,徐村村民徐*强、徐*强和徐*平等人要求原告为徐公祠施工刻字。2008年8月21日,被告徐*强、徐*强在刻字工程结算欠单上签名确认欠原告刻字工程款23974元。该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庭审中,三被告承认欠原告的工程款,并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徐*强、徐*强和徐*平共同欠原告伍*池刻字工程款23974元;被告徐*强、徐*强和徐*平定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元, 2011年7月1日前支付7000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徐*强、徐*强和徐*平共同负担1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