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鼎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郭*桦,女,*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辉、范*玲,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光,男,*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元,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肇庆市**支队,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雄。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和平路***。
负责人:蓝*诚。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0日13时45分,被告曹*光驾驶WJ15XH***号轿车,行驶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南田村口由西往东方向时,与前方由原告驾驶的粤AVG***号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辆车辆起火燃烧全部损毁,并造成詹斯曼死亡、原告郭*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曹*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曹*光、肇庆市高新区****大队、广东肇庆市**支队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52388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辩称: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由我大队作出相应赔偿,请原告放弃其他被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13时45分,被告曹*光驾驶WJ15XH***号轿车,行驶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南田村口由西往东方向时,与前方由原告驾驶的粤AVG***号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辆车辆起火燃烧全部损毁,并造成詹斯曼死亡、原告郭*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曹*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桦先后在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及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09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26日期间,原告共住院治疗232天。
另查明:事故车辆粤AVG***号登记车主为原告傅卫国,该车实际支配人为原告郭*桦;WJ15XH***号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广东肇庆市**支队,该车实际支配人为肇庆市高新区****大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郭*桦放弃对曹*光、广东肇庆市**支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
二、原告郭*桦和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双方确认原告郭*桦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至2009年12月26日期间住院共232天,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损失共50000元。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定于签领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本案的营养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待以后另行处理。
四、本案受理费555元,由原告郭*桦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