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 调 解 书
(2***)鼎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傅*国,男,*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郭*桦,女,*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范*玲,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光,男,*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丰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元,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肇庆市**支队,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雄。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和平路***。
负责人:蓝*诚。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共同诉称,2009年3月20日13时45分,被告曹*光驾驶WJ15XH***号桥车,行驶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南田村口由西往东方向时,与前方由原告驾驶的粤AVG***号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辆车辆起火燃烧全部损毁,并造成詹*曼死亡、原告郭*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曹*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曹*光、肇庆市高新区****大队、广东肇庆市**支队连带赔偿粤AVG***号轿车损失88945.02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辩称: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由我大队作出相应赔偿,请原告放弃其他被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13时45分,被告曹*光驾驶WJ15XH***号桥车,行驶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南田村口由西往东方向时,与前方由原告驾驶的粤AVG***号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辆车辆起火燃烧全部损毁,并造成詹*曼死亡、原告郭*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曹*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车辆粤AVG***号登记车主为原告傅*国,该车实际支配人为原告郭*桦;WJ15XH***号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广东肇庆市**支队,该车实际支配人为肇庆市高新区****大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傅*国、郭*桦撤回要求被告曹*光、广东肇庆市**支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傅*国、郭*桦与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确认粤A.VG***号小轿车的事故损失是87000元,由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定于签收本调解书后15日内支付完毕。
三、本案受理费1012元,由两原告负担506元,由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大队负担506元。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