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初第字232号
原告莫*昌,男,*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肇庆鼎湖区***。
被告林新*,女,*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肇庆鼎湖区***。
原告莫*昌诉被告林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莫*昌和被告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在广州一起工作中相识后开始恋爱、同居,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莫*兴,*年8月22日出生;小儿子莫*华,*年7月26日出生)。双方到1996年8月19日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有时都会发生争吵现象。自从2004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危机。我们从2006年开始分居生活,直到如今。现在,我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两个儿子。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并没有发生过争吵,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两个儿子跟随原告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相识后开始自由恋爱、同居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莫*兴,*年8月22日出生;小儿子莫*华,*年7月26日出生)。双方于1996年8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原告独自在外谋生而与被告长期分居异地,聚少离多,沟通较少,致使夫妻感情变得淡薄起来。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多年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多年的夫妻感情也好。其夫妻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长期分居异地,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交流沟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姻现状及造成纠纷的原因分析,其夫妻矛盾不大,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能够为孩子的前途着想,正确面对客观事实,加强沟通,共同谋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原告请求离婚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莫*昌要求与被告林新*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