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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5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54

原告:林*芳,女,*1118出生, 住址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梁*波,男,*1023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芳被告梁*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与被告协商和好,于20106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与被告协商和好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芳承担。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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