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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0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鼎民初字第207

原告:招*钊,男,*61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招*容,女,*1124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钊被告招*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要求离婚的经济帮助款太高,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并于20103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招*钊承担。

 

审 判 长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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