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鼎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招*钊,男,*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招*容,女,*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钊诉被告招*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要求离婚的经济帮助款太高,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并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招*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