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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2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21

原告:卢*贵,男,*423出生,住址高要市金渡镇**。

被告:朱*芳,女,*1122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贵被告朱*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要求离婚的经济帮助款太高,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并于20103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贵承担。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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