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卢*贵,男,*年4月23日出生,住址高要市金渡镇**。
被告:朱*芳,女,*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贵诉被告朱*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要求离婚的经济帮助款太高,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并于201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贵承担。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