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鼎民初第字310号
原告邓*芬,女,*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肇庆鼎湖区**。
被告林*孝,男,*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
原告邓*芬诉被告林*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前往*旅游时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双方于2005年12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6年开始,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1月开始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准许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双方于*年12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 *年3月11日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邓*娱)。后来,因被告在*居住,而原告未能到*定居,致使夫妻长期分居异地,聚*离多,双方感情沟通较*。
本院认为,被告林*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行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其婚后夫妻感情也好,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其夫妻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长期分居异地,聚*离多,缺乏感情交流沟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姻现状及造成纠纷的原因分析,其夫妻矛盾不大,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正确面对客观事实,加强沟通,共同谋求解决困难的办法,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原告请求离婚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芬要求与被告林*孝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邓*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