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书
(2010)鼎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梁*坚,男,*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梁*清,女,*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于*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发生争吵,夫妻已无感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不和是事实,但主要原因是原告有婚外情,而且好赌博,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款10000元。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于*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生育了女儿梁*彤(*年11月7日出生)。后因夫妻性格不合,而且未能处理好家庭事务,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以夫妻无感情为由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坚与被告梁*清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梁*彤,由原告梁*坚负责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
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梁*坚所有,由原告梁*坚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梁*清经济帮助款10000元(已兑现)。
四、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告梁*坚负责偿还。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坚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广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