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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3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34

原告:谢*佳,男,*27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周*卿,女,*22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佳诉被告周*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佳20103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佳负担。

 

 

 

      广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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