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谢*佳,男,*年2月7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周*卿,女,*年2月2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佳诉被告周*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佳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佳负担。
审 判 员 李 广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