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谢*女,女,现年76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植*珍,女,现年56岁,住四会市**。
被告:植*有,男,现年47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植*成,男,现年45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植*才,男,现年45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植*桂,男,现年38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植*杰,男,现年35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女诉被告植*珍、植*有、植*成、植*才、植*桂、植*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女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女负担。
审 判 员 李 广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