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84-2号
原告:*肇庆直属库。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辉。
委托代理人:谢*成,男,汉族,*年6月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罗*宁,男,汉族,*年2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鼎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罗*宁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罗*宁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商务小轿车粤H**车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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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梁 宇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