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84-1号
原告:**肇庆直属库。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辉。
委托代理人:谢*成,男,汉族,*年6月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罗*宁,男,汉族,*年2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罗*宁的银行存款51626.8元。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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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梁 宇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