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7号
原告:宾*华,男,汉族,*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尧。
被告:邓*彬,男,汉族,*年2月2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肇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岳彬。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年11月10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谢*凌,男,汉族,*年4月7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梅、梁*珍,广东*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宾*华诉被告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邓*彬、肇庆*酒店有限公司、谢*凌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宾*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68元,减半收取3484元,由原告宾*华承担。
审 判 长 梁 宇
审 判 员 叶 发
代理审判员 谭 建 玲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