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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商初字第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民事裁定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7

原告:宾*华,男,汉族,*327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尧。

被告:邓*彬,男,汉族,*220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肇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岳彬。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1110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谢*凌,男,汉族,*47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梅、梁*珍,广东*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宾*华诉被告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邓*彬、肇庆*酒店有限公司、谢*凌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宾*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68元,减半收取3484元,由原告宾*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年五月二十六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何惠 娟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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