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349号
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潘*刚,该社职员。
被告:邝*润,男,汉族,*年11月11日出生,住*市*镇村7巷9-3号。
被告:叶*章,男,汉族,*年7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A座202房。
被告:广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房。
法定代表人:欧*州。
被告:广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A3栋首层5-8卡。
负责人:冼*良。
被告:1冼*良,男,汉族,*年3月4日出生,住肇庆市***10号。
被告:欧*州,男,汉族,*年4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房。
被告:孟*,男,汉族,*年7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301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邝*润、叶*章、广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欧*州、冼*民、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建 玲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莫 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