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1号
原告:范*勤,女,*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酒店。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勤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勤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勤撤回对被告肇庆市鼎湖区****酒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勤负担。
审 判 长 梁 永 康
审 判 员 陈 勇 强
审 判 员 陈 小 *
二〇一〇年四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文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