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审批表
案 号
(2010)鼎民初字第7号
份 数
拟稿单位
民一庭
拟 稿 人
拟稿时间
2010年4月19日
秘密等级
机 密
审
批
意
见
核
稿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杜*权,男,*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温*珍,女,*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权诉被告温*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权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权撤回对被告温*珍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权负担。
审 判 长 梁 永 康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审 判 员 陈 勇 强
二○一○年 四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苏 文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