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叶*燕,女,*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张*清,男,*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我与被告相识并恋爱。*年9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张*华。2004年1月,我发现被告吸毒,屡屡要钱购买毒品,如不给钱,就遭殴打。我及其家人多次规劝被告戒毒,并将被告送劳动教养所强制戒毒,但其恶习不改,并因盗窃财物被判刑。我无奈之下离家到外地打工。现我与被告已四年多没有相见,夫妻感情巳破裂,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虽然犯错,但夫妻还有感情,希望维系这段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朋友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年9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儿子张*权(又名张*华,*年2月12日出生)。自2004年1月起,被告染上毒瘾,之后,被告又因盗窃财物被判徒刑。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离家到外地打工,没有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叶*燕与被告张*清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儿子张*权由被告张*清负责抚养。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燕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