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 劳动争议纠纷案由
1、 劳动合同纠纷:即劳动争议,是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纠纷、劳动福利待遇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适用于对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于对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适用于对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时所发生争议的案件。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适用于在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下所发生争议的案件。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争议的案件。
(6)经济补偿金纠纷: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 社会保险纠纷:适用于社会成员对国家在其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所产生的纠纷的案件。
(1)养老金纠纷:适用于对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龄界限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法获得生活保障的保险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适用于因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福利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适用于劳动者就政府对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部分或全部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费用,并保证其在病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时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适用于妇女对在法定范围内对其部分或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适用于劳动者对其失业而丧失经济来源时,因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 福利待遇纠纷:适用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二、 与人事争议纠纷有关的案由
4、 人事争议: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军队文职人员与聘任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
(1)辞职争议: 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职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案件。
(2)辞退争议: 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退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案件。
(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聘任、聘用合同而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