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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讨债要不得,小心“债主”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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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日期:2024年03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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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如果讨债维权的方式不对, 便可能“有理”变“无理”, 甚至“维权”变“违法”!
小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小邹借了2万余元,并把家中的一辆价值13万元的小轿车质押给小邹。到了还款期限,小邹向小卢多次追讨欠款无果后,心生不满,竟背着小卢把小轿车以3万余元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收到车子被低价贱卖的风声,小卢气得一纸诉状将小邹告到鼎湖法院,要求小邹赔偿车辆损失。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 案件承办人伍法官了解到, 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伍法官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我只欠你2万余元,你就把我价值13万的车贱卖了,这合理吗?要么赔钱要么赔车!”小卢愤愤不平。 “这车是他当初借款时候质押给我的,如今他欠钱不还,这车理应归我,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怎么还要我反过来给他赔钱?”小邹也十分气愤,拒绝达成调解。
“小邹,我理解你被欠钱不还的郁闷心情,虽然你享有该车辆的质押权,但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小卢,质押期间,你作为质权人,理应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但你未经合法途径处置车辆,不仅损害了小卢的财产权,也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在伍法官详细的解释后,小邹态度也缓和下来。“小卢,小邹私自卖车的行为固然不对,但你欠款逾期不还,不仅严重损害小邹合法权益,也会导致自身征信受影响。”听了法官的话,小卢也点点头。
在法官的耐心疏导和释法说理下,小邹和小卢激动的情绪逐渐平复下来,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意见:小卢尽快筹措资金归还借款本息,小邹把贱卖的汽车赎回并承担车辆检查和保养费用,约定在同一天“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应当与借款人协议财产价格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暴力追债、强占财产、私自处分质押财产等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手段维权,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导致自身陷入被动局面。”
维权应有道,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务必要通过正当手段和法律途径依法依规维权,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如造成严重后果,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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