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鼎湖法院的法官助理刘新卫收到了一个好消息,肇庆中院的裁定下来了,原本坚持上诉的当事人撤诉了!
“上诉”变“息诉”,一直秉持“服判息诉,不把一个纠纷变多个案件”的刘新卫终于在判后调解中将纠纷彻底化解。
今年8月,鼎湖法院受理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某建筑公司向某水泥公司购买了货值3000万余元的商品混凝土,然而合约到期后,某建筑公司仍拖欠某水泥公司货款尾款600余万元,某水泥公司遂向鼎湖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某建筑公司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混凝土质量合格文件拖了那么久才给我们,搞得我们项目验收备案延期,我们的损失怎么算!”某建筑公司气愤不已。
某水泥公司也毫不示弱:“都是借口,你们不按时支付货款就是违约了,就该还钱!”
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欠款金额、违约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谁也不服谁。随后,某建筑公司也向鼎湖法院提出了反诉,双方争议进一步扩大。
经过几次沟通仍无法调解,鼎湖法院只能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某水泥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我们要上诉!”败诉后,某建筑公司愤愤不平,又继续上诉至肇庆中院。
案子虽然判了,但当事人不服,事情就还未了。
“双方都是企业,被告的账号还处于财产保全状态,纠纷拖的时间越长对双方的经营影响越大。”刘新卫越想心里越着急,他太希望这俩有着良好合作基础的企业能放下成见握手言和了。
移送完案卷资料的刘新卫心里一直憋着一股劲:“不行,我要再试一试!”他约上当事人,再次来到鼎湖法院“面对面”沟通,希望能够通过判后答疑和释法为他们解开“心结”。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说到底,最重要的还是按照合约规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贵司拖欠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加上你们也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风险。”刘新卫一项一项证据、一条一条法律耐心地向某建筑公司方解释。
听了解释,某建筑公司方对判决依据和权利义务有了更理性、明确的认知,心里面的气也慢慢消去。
“我们也知道,继续上诉,败诉风险也很大。”建筑公司一改强硬的态度,说:“我们的银行账户还被冻结着,年底了,也不想因为这个耽误给工人发工资。但因为他们而耽误我工程验收这事我还是很生气。”
眼见上诉方态度稍有转变,刘新卫顺势从判决履行、经营合作、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为双方梳理利弊,从降低双方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角度促进两家公司沟通协商。
一次协商不成,就两次、三次……最终,在刘新卫的协调下,经过十几次的斡旋,不断平衡双方合法利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若是本月25日前能支付某水泥公司货款530余万元,一审败诉方本应承担的违约金、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一系列费用可以免除。
“刘助理,您还真是执着!”双方当事人不约而同地给刘新卫点赞,“佩服您的坚持,也欣赏您的专业,我们心服口服。”
很快,某建筑公司的账户被“解冻”农民工薪资权益得以保障,和解协议顺利履行,按下了千万货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终止键”,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
当笔者问道:“案件既然已经移交上级法院,为什么还要花大力气去做判后调解工作呢?”
刘新卫是这样回答的:“案件判决不是终点,实现‘服判、息诉、人和’才是根本目的。虽然案件已经移交上诉,但仍具备开展判后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事人如果对上诉结果不服,就有可能衍生出更多案件,不仅加重当事人诉累,也会耗费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要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多想一点,多做一步,就能有效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