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原来,2022年1月,被告人邓某卖给涉毒人员温某一包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并获利200元,时隔2日,温某又找到邓某称要再次购买一包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邓某联系其毒品提供者梁某,从梁某处购买海洛因后,转手卖给温某,并获利200元。
为避免被发现,谨慎的3人每次都选取不同的接头地点进行交易。但法网恢恢,不久,邓某吸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2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实,早于2020年,邓某就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服刑完毕后,邓某没能改过自新,再次陷入毒品的深渊。鼎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某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贩卖毒品海洛因,系毒品案件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邓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在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被告人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槌落下的声音宣告了邓某的判决结果,邓某悔恨地低下了头,为自己吸毒、贩毒的行为后悔不已。
毒品不仅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还会滋生腐败和犯罪,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法官在此警告不法分子切勿心存侥幸,不管是0.1克还是0.01克,只要参与毒品犯罪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正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