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为全力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我院依法向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移送3个涉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上述线索均被鼎湖分局立案侦查。近期,其中1宗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由区检察院移送本院起诉。
据悉,原告林某为肇庆市某公司的项目顾问,被告江某为肇庆市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员工,与原告林某相识。之后肇庆市某公司向林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办理征地拆迁事宜。2021年1月12日,肇庆市某公司又与江某签订《委托授权书》,委托江某办理征地手续,征地款转入江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日,该公司与江某签订《征地委托补充合同》,约定该公司同意按2360元/平方米的标准作征地补偿,其中的40%作为办理业务的费用给予江某,超过2360元/平方米的部分款项作为提成及特别奖励给予江某。2021年1月13日,林某与江某签订《委托协议》,确认《征地委托补充合同》是林某委托江某代为签署的,合同约定的款项均归林某所有。征地完成后,政府部门将征地补偿款7197212元转入江某名下的账户,该账户的银行卡实际由林某持有,林某未将征地补偿款交还给肇庆市某公司,也未与该公司结算,而是从该账户取出一部分款项,后因余款被公安机关冻结未能取出。林某认为其与江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业务费及提成奖励款,并申请冻结案涉银行账户。
庭审中,江某称其系给予林某的委托及工作关系协助办理征地手续,办理业务的费用、提成及特别奖励均由原告与肇庆市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其账户内的款项属于肇庆市某公司所有,且该账户由林某掌控,并非因其原因导致林某拿不到业务费和提成费,故其不应承担支付款项义务。
承办法官通过调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款项虽然在江某的银行账户中,但该账户实际由林某持有和使用,且江某并未对该账户内的款项主张权利,因此林某与江某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民事权益争议。且根据《征地委托补充合同》的约定,肇庆市某公司在取得征地补偿款7197212元,须支付林某代办手续的报酬5731652元,其付出和报酬明显不符合常理。此外,肇庆市某公司有多起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不排除林某和江某因工作关系协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现其他目的,据此本院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为由,驳回了林某的起诉,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侦查,鼎湖分局经侦查后依法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认为肇庆市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梁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以及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移送本院起诉。
当前,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各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和不正当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今后,我院将进一步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净化诉讼环境、打击虚假诉讼,确保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