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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切勿以身试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21年12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早已成为广泛社会共识

但仍有不少驾驶人

抱着侥幸的心理

酒后驾车上路

最终害人害己

让我们一起看看

下面这些案例

    案例1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本田小汽车至鼎湖区G321线跨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的高架桥(新建设路段)处时追尾撞上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检验,周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6.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周某依法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周某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17800元。

【法院裁判】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2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无戴头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三人)行驶至鼎湖区新广路被查获。经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59ml/100ml。经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5.7ml/100ml。

【法院裁判】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3

【基本案情】2021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与朋友聚餐酒后持无效证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鼎湖区罗隐路段被交警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2mg/100ml。交警随后带刘到鼎湖区人民医院抽血样检验,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

【法院裁判】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酒后持无效证件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4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凌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途径鼎湖区罗隐路鼎湖山牌坊处被肇庆市公安局交警第二大队民警截查。民警即时将被告人凌某带到鼎湖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查,检出被告人凌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6mg/100ml。

【法院裁判】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凌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发生交通事故和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5

【基本案情】2021年2月4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来到鼎湖区桂城街道某停车位处,之后其在打开轿车驾驶室车门的过程中,车门与途经此处由被害人邓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检验,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是110.8mg/100ml,邓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裁判】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6225元,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缴纳罚金,亦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为深入推进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我院坚持依法严惩和宽严相济相结合原则,今年1-11月共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53宗,有力促进了全民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提升,为降低酒驾醉驾发生率、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酒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大,喝一点不影响驾车,休息一会即可,事实上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饮酒后即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有些人认为多喝水能稀释酒精、服用醒酒药后即可驾车,事实上,多喝水以及服用醒酒药并不能起到快速降低体内酒精含量的效果,只能缓解酒后症状;还有些人认为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事实上,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仍要受到相应处罚。

酒后无论驾驶什么机动车,有没有在道路上驾驶,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危害的不仅仅是驾驶人自己的生命,损害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家庭幸福,同时也威胁着每一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威胁着其他无辜家庭的幸福,希望所有交通参与人以案为鉴,深刻认识醉驾犯罪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杜绝侥幸心理,珍爱生命,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拒绝酒驾醉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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