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当庭宣判的肇庆首例涉毒犯罪洗钱案件生效。被告人欧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欧某某与其男朋友谢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已经被判决)合租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花居委会莲广路一出租屋,期间欧某某多次亲眼目睹谢某某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谢某某在收到吸毒人员向其微信转账购买毒品的毒资后,要求欧某某帮其保管毒资,待谢某某需要用钱时,欧某某再将毒资交回给谢某某。谢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24日用微信向欧某某转账25000元,欧某某收到上述毒资后,立即提现至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上。事后,欧某某通过套现的方式把大部分的毒资交回谢某某,少部分用于两人的日常消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其所收款项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洗钱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不仅会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还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该案的成功判决,凸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决心,实现毒品、毒资双向全链条打击,以釜底抽薪的方式斩断毒品犯罪的经济命脉,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接下来,我院将进一步联合公安、检察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形成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