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我院对一起以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首,被告人范某某等八人为部分成员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八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审结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2018年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范某某、冯某某等8名被告人在某酒吧看场成为内保人员,并为内保人员配备具有标志性的黄金项链,提供免费酒水、住宿,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范某某、冯某某等8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广宁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冯某某等8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犯罪行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审结彰显了我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的惩治方针贯穿案件审理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高压严打的态势,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精准有力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鼎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