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周某某等3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主犯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5000元,其余2名被告人陆某某、彭某某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陆某某、彭某某一起,以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赌博的村民每天缴纳400元以上的保护费,累计抽取渔利68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三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198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赊购饲料共欠下饲料款621823.99元,经法院判决后仍没有主动履行。2018年2月,周某某分得征地补偿款及村集体分红款26.3万元,在明知被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多次转移该款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我院依法划拨该款项,周某某至今仍有358823.99元未执行完毕,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忙村民办理土地使用证,最终交给村民假的土地使用证,以此收取办理费用累计64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18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自己是村治安队员的身份,塑造自己是国家机关执法人员身份的假象,并通过言语威胁、恐吓、阻挠工地正常施工等手段,迫使村民或包工头向其高价购买混凝土、租用泵车共计14次,从中非法获利368295元,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麦某某发生争执,周某某殴打麦某某至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陆某某、彭某某以威胁的手段,迫使村民缴纳“保护费”,数额巨大,且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一定影响的恶势力,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是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陆某某、彭某某2名被告人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和已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目标的决胜之年,我院积极克服疫情防控期间面临的新挑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高压态势,有力震摄和打击了恶势力犯罪分子。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和上级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涉黑恶犯罪行为,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成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