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为90多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6月30日,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所有的位于鼎湖区某村的房屋。合同双方对工程单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竣工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工程款,被告表示暂时未能还清款项,立下欠条承诺于2016年10月1日付清余下的工程款565700元。但直至2016年10月1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2017年被告再次找原告修建其在某码头的鱼塘、钓鱼场平房及附属工程,工程竣工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也未支付。原告认为其已按约完成工程,被告应当支付两次工程款合计82万元及逾期利息97375元。
自建房不及时结算付款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原告作为外地来的包工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处于弱势地位, 90多万的工程款和利息直接影响到原告及其雇佣的十余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在吃透案情、核实相关证据、多次调查的基础上,决定在案件调解上下功夫。承办法官花费两个月时间,分别向原、被告拨打十余次电话,不厌其烦地从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法律适用等方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在一次次耐心的讲解之后,当事人的意见分歧一点点缩小,最终双方均作出了让步,达成了调解。
由于调解工作细致,处理方式得当,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在妥善处理经济纠纷的同时,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恩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