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午,我院在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4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位于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村委会大梁1、2、3队“猴冲”(土名)处的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梁某东承包案涉土地后,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猴冲”土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经依法勘测和鉴定,“猴冲”处54.53亩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前地类为水田;梁某东非法占用“猴冲”处的耕地面积54.53亩,其中建筑物占5.68亩,挖土推塘占48.85亩,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完全毁坏,难以恢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导致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庭审过程中,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梁某东等4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作出深刻忏悔。
为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我院联合区纪委共同组织了永安镇、莲花镇两个镇的纪委书记、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镇领导、国土所负责人、各村(居)支书、主任等90多名党员干部参观了我院的法纪教育基地并参加上述案件庭审观摩,“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庭后,参加旁听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洗礼,直观、生动、深刻的现场体验,让他们真切感受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国家、对人民的巨大危害,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具有密切的联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必须要加强环保意识,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去破坏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
通过参观法纪教育基地,党员干部们也纷纷表示要以此次警示教育为契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自省、自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鼎湖区加快建设成为肇庆未来发展核心区作出应有的贡献。